認罪認罰具結書通常是用于犯罪嫌疑人主動承認錯誤,并有認真懺悔從而改過自新的行為,從而簽署的一種確認犯罪行為的法律文書。其次是如果坦白犯罪行徑后,還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這時具結書就會作為一種法院從寬處理的依據和證據。一般來說,如果簽好具結書后,這時法院會就會酌情從寬的處理。
一、深圳取保后簽認罪認罰一般怎么判刑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可知,檢察院取保讓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不等于就一定會被判刑了,不過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法院會按速裁程序進行。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是否可以從輕處罰?
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那就是對所犯罪的全部事實已經坦白承認了,對于坦白認罪現在已經是法定從輕情節了,也就是說對于坦白認罪的,法院是必須從輕處罰的。
為確保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第三條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強化監督制約,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確保司法公正。
第四條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結合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確保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堅持罪責刑相適應,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后果,依照法律規定提出量刑建議,準確裁量刑罰,確保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堅持證據裁判,依照法律規定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
第五條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確保其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后果,自愿認罪認罰。
犯罪嫌疑人能夠如實的主動的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其實也能說明當事人最起碼已經具備一個認罪悔罪的態度,這樣的態度縱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從輕處罰,但要注意減輕處罰的幅度還是非常有限的。當然了,司法機關的偵查工作以及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都不是輕易的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為判定準則的。
三、“認罰”可結合賠禮道歉等因素考量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罢J罰”,在偵查階段表現為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當庭確認自愿簽署具結書,愿意接受刑罰處罰。
“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罰”,卻暗中串供、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損失,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選擇權,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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