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停車后車追尾誰的責任?
高速公路停車后車追尾是誰的責任,一般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判斷。
一、高速公路停車后車追尾的責任認定:
1、前車駕駛人在高速公路行車道內停車發生追尾事故:
(1)前車駕駛人沒有采取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放置警告標志等防護措施,后車駕駛人采取措施不當的,兩車駕駛人(原則上,下同)承擔同等責任。
有證據證明前車屬于發生故障后可移動未移動或者發生輕微事故后依法應撤離未撤離情形的,前車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后車駕駛人承擔次要責任。
(2)前車駕駛人雖有采取放置警告標志等防護措施,但防護措施不規范,后車駕駛人采取措施不當的,前車駕駛人承擔次要責任,后車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有證據證明前車屬于發生故障后可移動未移動或者發生輕微事故后依法應撤離未撤離情形的,兩車駕駛人承擔同等責任。
(3)前車駕駛人已經采取放置警告標志等防護措施,且防護措施符合規范,后車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
如有證據證明前車屬于發生故障后可移動未移動或者發生輕微事故后依法應撤離未撤離情形的,前車駕駛人應視情形承擔一定責任,但最高不超過次要責任。
(4)前車非故障或事故原因,違法停車的,參照發生故障后可移動未移動或者發生輕微事故后依法應撤離未撤離情形確定責任。前車屬于變道后突然停車等情形,后車來不及采取有效避讓措施的,前車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
2、前車駕駛人在高速公路路肩上或應急車道內停車發生追尾事故:
(1)前車因發生事故或故障確需停車的,后車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
(2)前車駕駛人非緊急情況在路肩上或應急車道內停車:
①已經采取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放置警告標志等安全防護措施且符合規范的,后車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
②前車駕駛人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或者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不規范的,承擔次要責任,后車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
③后車屬緊急情況在路肩或應急車道行駛的,可適當減輕后車駕駛人責任;
④事發時該路段能見度差或者駕駛人視線受影響的,可視情形適當增加前車駕駛人責任。
3、前車停在路肩上或應急車道內,一側車身占用部分行車道發生追尾事故的,參照在行車道內停車確定責任,但有下列情形的,應適當減輕前車駕駛人責任:
(1)前車屬于因發生事故或故障確需停車的;
(2)路肩或應急車道寬度小于前車寬度,前車一側車身不得已占用行車道的;
(3)后車在自己行駛的車道內,無需借用其他車道即可避讓,即前車占用部分小于被占用車道寬度與后車寬度之差的。
二、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原則:
1、當事人有違章行為。
即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違犯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違章行為。如不存在違章行為,就不屬于交通事故。
2、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要負相應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高速超車道停車被追尾誰的責任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超車道路超車造成后車追尾的,一般是后車承擔責任的,但如果是超車后沒有拉開足夠距離變道造成追尾的,由前車承擔事故的責任。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高速超車道停車被追尾誰的責任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超車道路超車造成后車追尾的,一般是后車承擔責任的,但如果是超車后沒有拉開足夠距離變道造成追尾的,由前車承擔事故的責任。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變道被追尾誰的責任
若可以提供足夠的證據表明是因為前車加塞變道導致躲閃不及發生的追尾事故,應由前車負全責或主要責任,而后車最多負次要責任。但如果變道車已經變道完成,且無法證明前車變道,那么后車負全責。
高速變道追尾誰的責任
1、后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全部責任。2、夜間前車沒有尾燈,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3、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4、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按規定開啟了危險報警閃光燈并設置了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5、前車超長且未按規定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6、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后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該內容由 韋學新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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