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別人房產抵押貸款有風險嗎
幫別人用房屋作為抵押物貸款的,風險是非常高的,如果事實貸款人不承擔債務的情況下,當事人要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一十三條【抵押財產變價后的處理】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法定抵押權的效力有哪些
所謂抵押權的效力,是指抵押權人就抵押物在其擔保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的效力及對其財產的限制和影響力。它包括抵押權范圍的效力、抵押物的效力、優先受償的效力,而法定抵押權的效力,關鍵是優先受償的效力。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的效力,是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后,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或請求人民法院以該工程折價、拍賣的價款受償,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優先受償的效力及于該工程的約定抵押。這效力表現為一種溯及力,也就是說發包人將該建設工程向其他債權人進行抵押時,無須征得抵押權人(承包人)的同意。但一旦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人未按約定付清工程款,此時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及于發包人與第三人約定的抵押權。
2、優先受償的效力及于該工程的轉讓。這效力同樣表現為一種溯及力,即發包人(開發商)可將在建工程進行出售、轉讓,無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它不同于一般抵押權,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必須征得抵押權人同意。但是,法定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承包人)所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條件一旦成就,其效力及于所出售、轉讓的房屋。
3、優先受償的效力及于破產企業的財產。發包人發生破產,作為法定抵押權的“該工程”也應排除在破產財產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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