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財產公證都是在婚前,婚后很少有做財產公證的。
財產公證的目的不是為了離婚時分清各自的財產,而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合法的利益。
雖然夫妻結婚后是可以做財產公證的,但是要考慮雙方的意思,
夫妻之間要多進行溝通和商議,不能一意孤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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