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抵押人)為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擔保物。簽有民間借貸的抵押物不能隨便賣掉。民間借貸關系中,貸款人是提供借款的人,是抵押權人,其對抵押物只具有抵押物權,不享有處分權,不能處分抵押物。擅自將抵押物賣掉的,屬于無權處分行為,系普通的民事糾紛,該抵押物的所有人可以要求貸款人返還原物,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如果貸款人在賣掉抵押物時,未告知買受人該抵押物歸屬的,涉嫌詐騙買受人,可構成詐騙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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