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能會有影響,在一般情況下黑名單只對本人及配偶有影響,對其他人沒有影響。子女只要個人征信良好依舊是可以向銀行貸款的。但是如果是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養育,父母上了黑名單,自然會或多或少給孩子帶來間接影響,比如: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不能坐飛機,意味著無法帶孩子去更遠的地方或是國外旅游;不能給孩子購買一些保險產品等。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的行為有:1、限制高消費,除了當事人,如果子女的經濟來源主要是父母,那子女也不能高消費,比如進入高檔西餐廳,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或者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等等,除非子女有獨立的經濟來源。2、子女不能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但是普通義務教育學校不受影響。3、不能給子女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等;4、子女就業可能會受到影響,這一點主要體現在公務員任用上,因為公務員任用有一個資格審查,有些地方會規定,如果父母是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的,子女不能錄為務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 第一款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
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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