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財產范圍包括: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什么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
以下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哪些財產不可以為借款人貸款做抵押反擔保?
根據法律規定,不得設定抵押的財產有: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作為抵押財產的物品有哪些?
對于抵押財產的物品,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因此,除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以外,都可以作為抵押財產。
目前有哪些可作為擔保公司抵押物的有哪些
可作為抵押物的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借款人可以向擔保公司提供上述抵押物。
債務可以作為質押物嗎,債務人私自變賣抵押物
普通債權可以質押。我國《民法典》并未規定普通債權不可以作為質押物做質押,所以以債權進行質押是允許的,合法的。所謂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該內容由 曲興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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