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不含已參照離休干部享受醫療待遇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補助100%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傍屬、在鄉復員軍人、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補助75%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補助55%鄉“五老”人員補助50%,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重點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可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且國家也支持、鼓勵、引導醫療機構自愿減免有關醫療服務費用。醫療機構要公開對優撫對象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重點優撫對象患疑難重癥需轉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應按照城鄉醫療保險、醫療救助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醫療機構要按照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優撫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具體內容
1、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他們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2、醫療待遇。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醫療無力支付軍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3、傷殘優撫。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并負責解決。
4、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家屬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安排其中一個就業。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參軍又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征兵期間可優先批準一人入伍。復員軍人未工作,因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并逐步改革他們的生活待遇等。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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