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警提示駕駛人:在高速公路不能隨意停車,有五類違法停車行為將受到處罰。 一、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車輛在行車道上停車的,罰款200元、記6分; 二、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車輛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上停車的,罰款200元、記6分; 三、駕駛營運客車在行車道上停車的,罰款200元、記12分; 四、駕駛營運客車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上停車的,罰款200元、記12分; 五、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 警告 標志的,罰款200元、記3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9分: (一)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四)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七)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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