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和逮捕在法律上有明確區別,取保候審是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逮捕則是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根據案件情況,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采取拘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等措施。
法律分析
沒有批捕取保候審和逮捕,實際上就是取保候審與逮捕的區別:
1、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缎淌略V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2、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缎淌略V訟法》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結語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和逮捕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區別。取保候審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以確保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審判。而逮捕則是在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并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根據案件情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采取拘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等措施。法律客觀地規定了這些措施的適用范圍和條件,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五節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條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批準逮捕:
(一)涉嫌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干擾證人作證、串供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情節嚴重的,或者兩次以上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七)經傳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情節嚴重的,或者經兩次以上傳訊不到案的;
(八)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從事特定活動或者與特定人員會見、通信兩次以上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二節 取保候審 第一百零一條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有關規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人可以憑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被取保候審人委托他人領取的,應當出具委托書。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二節 取保候審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系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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