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執行逮捕后,案件還沒有移交到檢察院,這個階段屬于偵查階段,案件仍然由公安局管轄,申請取保候審的申請書應當交給公安局辦案人員。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刑事案件申請取保候審,需要犯罪嫌疑人家屬或者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就可,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批準由辦案機關進行審查決定,做出答復。
一、取保候審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對于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制作取保候審決定書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第七十九條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采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取保候審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雖然犯罪嫌疑人可以辦理去報候審,但是取保候審的時間最長不可以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I期間,犯罪人是不可以出國或者是出省的,如果有特殊的事情一定要外出,需要到自身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請假手續,批準的情況下才可以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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