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能否取保候審及取保候審的條件:批捕后,滿足可能判處輕刑、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有嚴重疾病或懷孕哺乳的婦女、羈押期限屆滿且案件未結等條件,可以取保候審。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67條。
法律分析
一、批捕后是否還能取保候審
1、批捕后,滿足以下情形之一的,還能取保候審: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下列人員可令其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5)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證據還不充足的;
(6)已被羈押,但在法定期限內不能結案,適用取保候審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批捕后是否還能取保候審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首先,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其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會對社會造成危險的人也可以取保候審。此外,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只要取保候審不會對社會造成危險,同樣可以取保候審。最后,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情況也可以取保候審。根據這些條件,相關機關可以決定是否給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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