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寫有抵押房產抵押但是沒有辦理抵押登記也沒有簽訂抵押合同的則無效,根據法律規定設立抵押權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以房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一、債務人如何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
債務人如果要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的,可以訂立書面的抵押合同,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如果債務人以動產作為抵押物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務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抵押的,則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沒有房產證的安置房可以貸款買嗎
安置房沒有房產證是不可以貸款的。銀行辦理各項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的貸款業務,會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并自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如果沒有房產證就無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是無法進行貸款的。
三、辦理他項權證應該帶什么資料?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他項權證以辦理抵押登記為前提,以房產抵押為例,需要的材料如下: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2、抵押登記申請書;3、抵押合同;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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