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有:
1、違約風險。一旦貸款違約,抵押房屋將面臨拍賣的風險。生活所必需的財產不得拍賣、出售或者抵押。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必須居住的房屋,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如果債務人以其必要的財產抵押并向債權人借款,一旦債務人無法償還,債權人就很難通過司法渠道實現債權;
2、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短期存款和長期貸款難以實現的風險,流動性是銀行保證資產質量的重要原則。流動性風險體現在住房貸款主要來自公積金和儲蓄存款。銀行吸收的儲蓄存款屬于短期存款,一般只有三五年,而住房抵押貸款屬于長期貸款;
3、經濟周期風險。經濟周期風險是指國民經濟整體水平反復波動過程中產生的風險。與其他行業相比,房地產行業對經濟周期更敏感;
4、利率風險。利率風險是指利率水平的變化給銀行資產價值帶來的風險,由其短期存款和長期貸款的資本結構決定。利率的波動會給銀行帶來損失,無論是漲是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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