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不構成傷殘的:可以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構成傷殘的:可以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3.造成死亡的:當場死亡的,可以主張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救治無效后死亡,可以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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