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之后,用人單位是否給勞動者立即結算工資要視勞動者辭職的具體事實情況來決定,關鍵就是看勞動者是違法辭職還是依法辭職。
一、勞動者違法辭職,用人單位是不會給勞動者立即一次性結算工資的。用人單位會先對勞動者違法辭職行為調查處理,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會要求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最后才會給勞動者結算應得的工資。
二、勞動者依法辭職,用人單位會給勞動者依法一次性結算工資的。勞動者在沒有過錯在先的情況下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依法辭職,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給勞動者辦理一次性結算工資。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勞動者就應該及時維權來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電話12333是全國統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咨詢、舉報、投訴電話。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