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證、書證等法定 證據 。 一、通常情況下,只要可以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不是為了要賬或其他目的,就是想把你的錢變為己有,證明客觀上實施了要挾、威脅的行為證據。 二、要有能夠反映案件事實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
《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 證人 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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