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數額較大為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二萬元以上。根據敲詐勒索的數額量刑,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50%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 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二千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手段、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在敲詐勒索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險方法制造事端,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隱私勒索他人財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種手段,可以再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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