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收到法院傳票,被告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但在離婚案件中,第一開庭出現這樣的情況,一般不會判決離婚。離婚案件,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出庭參加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是原則,原告除非有很特殊情況,否則必須出庭。
一、離婚起訴能不去嗎
離婚起訴必須出庭。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起訴離婚對方不出庭怎么判決
離婚案中被告逃避拒不出庭的,法院的做法是先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后,被告仍不出現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離婚案件中被告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實在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應在開庭之前當面向法院遞交書面意見,或對書面意見做公證,由代理律師遞交給法庭,這樣被告可以不再出庭。如果被告沒有出庭,又沒有提交書面意見,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會按照缺席對待。缺席判決,會對被告不利。
三、離婚案件中被告方不出庭能否判離
依照法律,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對缺席判決還是比較慎重,遇到這種情況法官一般會努力的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訴。因為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會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睹袷略V訟法》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由此可見,對于被告拒不接收法院的傳票,或被告早已失蹤下落不明的情形,法院是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以缺席判決,但是,是否會判決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決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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