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離婚/婚前財產不分割,除非雙方協議?;榍柏敭a是個人財產,除非有約定轉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約定婚前/存續期間財產歸誰,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共同財產應均等分割,但有約定先按約定處理,保護婦女和兒童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根據實際需要和來源處理,分居兩地各自所有,隱藏/轉移/毀損/揮霍者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律分析
再婚離婚時,婚前財產通常不會被分割。除非婚前或婚內雙方簽訂協議約定該部分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否則離婚時不會被分割?;榍柏敭a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榍柏敭a是法定的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自動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雙方有協議約定,是可以將婚前財產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否則就是個人財產,離婚時不用參與分割。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四類:一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保護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以無過錯一方適當多分,有過錯一方適當少分為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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