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加工承攬合同,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交付約定報酬而訂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務的一方,稱為定作方;接受完成加工任務的一方,稱為承攬方。
一般法律特征在于:
(1)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獨立地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
(2)其合同標的為具有特定性的工作成果,它在合同成立時尚不存在,而一經完成后即特定化,具有不可替代性;
(3)承攬物在加工過程中遭受的意外滅失風險由承攬人獨立承擔。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該內容由 梁廣宙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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