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平等處理、照顧子女和女方、公平處理。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離婚后二婚任意時間都可分割財產,個人財產不分割,共同財產可分割。對共有房屋的分割應根據協議或法院判決,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協議分割或法院判決分割,財產約定對雙方具約束力。
法律分析
一、二婚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二婚夫妻離婚財產的分配,遵循平等處理、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無過錯方、公平處理的原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平等分割,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有約定的,歸一方所有或者各自所有,從其約定;未明確約定,由雙方協商處理。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離婚后二婚多久財產分割
離婚后二婚任意時間都可以分割財產,二婚再離婚和第一次離婚時一樣,個人財產不能分割,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再婚個人財產,通常是指再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對于一方所有的財產,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在原則上是不需要分割的。
根據有關規定,再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一)離婚時,再婚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再婚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三)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三、二婚起訴離婚財產分割規定
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結語
離婚后二婚夫妻的財產分割原則是平等處理、照顧子女和女方、無過錯方、公平處理。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再婚夫妻離婚后,個人財產不需分割,共同財產可分割。對于共有房產的分割,應根據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以上規定,離婚后二婚夫妻的財產分割應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和雙方協商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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