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不一定無法離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的離婚法定情形,若符合條件,法院通常會批準離婚。不過,實現離婚仍需滿足法定程序。訴訟離婚包括訴訟與管轄、調解、審理與判決等環節。在調解過程中,法院應堅持自愿、合法原則,并查清事實進行處理。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法院將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
法律分析
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是否能夠離婚?
一般情況下,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通常會批準離婚,但也有極少數情況下不會批準離婚。因此,即使對方不同意,離婚仍然有可能實現。
不過,要實現離婚,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的離婚的法定情形。
二、訴訟離婚的程序有以下幾點:
1、訴訟與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于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
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于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愿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3、審理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結語
離婚并非一蹴而就,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和程序。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的離婚的法定情形,離婚的一方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在訴訟離婚中,人民法院的程序包括立案、舉證、調解、判決等環節。當事人應遵守訴訟法的規定,并在法院指定的時間內出庭應訴。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法院將依法作出判決。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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