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證費收取標準如下:收益金額為20萬元以下的按大約1.2%收取。20萬元以上到50萬元的則按小于等于1%收取。有時候按照住房面積40元每平方米來計算,若是商品房則按照房價的百分之二收取。一般公證房產需要多少錢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而且各地的收費標準也不統一。
法律依據:《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 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一)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提存公證;
(二)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三)證明民事協議;
(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五)辦理證據保全、制作票據拒絕證書,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
(六)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
(七)證明對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
(九)保管文書,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
(十)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事務。
第四條 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四)、(五)項的服務費標準,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審批。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八)、(九)、(十)項的服務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價格部門審批,并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部門制定服務費標準不當的,由國務院價格部門責令其糾正或直接予以糾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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