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辦理離婚手續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如果存在法定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且經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雙方離婚。要求離婚的一方在起訴離婚時,如果夫妻雙方就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問題也尚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建議一并請求法院處理。法院審理案件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離婚雙方就財產分割、撫養權問題存在爭議,但是雙方均未向法院提出,則法院不需審理雙方關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的爭議,只審查雙方是否符合判決離婚的條件,如果存在法定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且法院調解不成,則法院將判決準予雙方離婚。雙方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問題產生爭議的,還需要另行向法院起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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