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二次判決不離婚肯定是有原因的,可以等原因消除后再起訴要求離婚。具體如下:
1、如果第二次沒有離婚判決,首先要了解離婚判決的原因,然后在這方面進行處理和改進;
2、繼續收集能夠判決離婚的相關證據;
3、判決不離婚后,第二次起訴離婚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
4、建議找親戚、朋友、律師等對方的工作,爭取盡快得到對方的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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