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法院也是有可能會判離的,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并不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愿而定的,而是基于雙方當事人感情確已破裂并且調解無效的基礎上做出的準予離婚的判決。
一、離婚時雙方不想見面怎么離
離婚時雙方不想見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離婚訴訟也要求當事人出庭,也避免不了要見面。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在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后,就解除了婚姻關系。
根據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男方告女方不同意男方可以提離婚嗎
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不同意,如果符合雙方已經感情破裂的,還是可能會判離。夫妻一方不愿離婚,或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協議,可以有主張離婚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只要主張離婚一方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在法院調解無效前提下,法院會判決準予離婚。
三、登報離婚程序
離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或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當事人登報不可以解除婚姻關系,但法院根據訴訟程序需要而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是可以解除當事人雙方的婚姻關系的。
被宣告為失蹤人的配偶起訴離婚且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不用調解。
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依據的不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客觀事實,所以無須調解。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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