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1年內申請;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1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7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如單位不給職工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自己到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4、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數額;
5、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6、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工傷保險拒賠有哪些情形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不理賠的有:屬于職工醫療保險的費用、超過保險目錄的費用、該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該由第三方支付的費用、刷了醫保的費用等;部分特殊的檢查費用、材料;濫用國外價格昂貴的藥物產品;等等。
二、保險公司拒賠的條件有哪些
1、未按期繳納保險費。
2、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3、保險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之內。
4、保險事故屬于責任免除的。
5、所簽壽險合同為無效合同。
6、保險事故發生在免責期。
7、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材料。
8、弄虛作假。
9、超過了索賠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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