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發包人應當對以下違約行為負違約責任:1、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建設工程合同在性質上屬于承攬合同,發包方作為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盡協助義務,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建設工程基礎性資料造成工程無法按期開工的,發包人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2、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所謂中途停建,即工程按照合同進行正常建設的過程中,因為某種原因不能繼續進行;所謂緩建,即工程按照合同進行建設施工過程中,因某種原因推遲工程的進度或者部分停建,待條件成熟時工程繼續進行。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緩建的,發包人一方面應當采取措施減少損失,另一方面應當賠償因工程停建、緩建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3、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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