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承包人違法分包的,發包人能解除合同。所謂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肢解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讓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依照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條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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