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定方式及解除條件:1、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需簽固定期限合同;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且滿足特定條件可簽無固定期限合同;3、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試用期不合格、嚴重違規、嚴重失職、與其他單位有勞動關系且影響工作、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簽了兩次后,第三次的簽定有以下幾種方式:
1、簽固定期限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或者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要簽固定期限合同。
2、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相關法律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可以簽訂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拓展延伸
勞動合同簽署次數的變動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及解釋
勞動合同簽署次數的變動可能對合同效力產生重要影響。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經雙方簽署方可生效。通常情況下,一次簽署即可確立合同關系。然而,如果勞動合同在簽署后又進行了第二次簽署,這可能引起合同效力的變化。第三次簽署勞動合同時,需要考慮前兩次簽署的影響。例如,如果前兩次簽署存在爭議或修改,第三次簽署可能會導致合同條款的重新解釋或變更。此外,簽署次數的變動還可能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權益保障。因此,對于勞動合同簽署次數的變動,應當謹慎對待,并在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和指導。
結語
勞動合同簽署次數的變動可能對合同效力產生重要影響。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經雙方簽署方可生效。簽定第三次勞動合同時,需考慮前兩次簽署的影響。若前兩次簽署存在爭議或修改,第三次簽署可能導致合同條款的重新解釋或變更。此外,簽署次數的變動還可能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權益保障。因此,勞動合同簽署次數的變動應謹慎對待,并在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和指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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