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糾紛律師收費標準
代理債務糾紛案件,財產標的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內的,每件800—6000元;財產標的額超過10萬元的,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費:
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部分不超過4%;
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不超過3%;
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部分不超過2%;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不超過1.2%;
1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部分不超過0.7%;
5000萬元以上部分不超過0.5%。
上述按標的額分段收費的比例,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在規定的幅度內協商確定,分段計算,累加收費。
民間債務糾紛案件律師收費標準多少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按爭議標的額比例,在規定的幅度內,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訴訟標的額收費比例
1萬元以下(含1萬元)500元—1500元/件;
1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2%—5%;
1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1.7%—3.5%;
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1.4%—2.8%;
100萬元至500萬(含500萬元)0.7%—1.5%;
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0.4%—0.8%;
1000萬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過0.4%,雙方協商確定。
案件同時涉及財產和非財產關系的,按較高者計算。
(三)二審案件分別按照一審階段確定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收費,但在上階段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費用的,本階段應減半收費。
(四)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經雙方協商實行風險代理的,最高收費額不得高于委托人實際獲得財產利益的171%。
債務糾紛一般律師收費標準是多少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按爭議標的額比例,在規定的幅度內,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訴訟標的額收費比例
1萬元以下(含1萬元)500元—1500元/件;
1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2%—5%;
1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1.7%—3.5%;
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1.4%—2.8%;
100萬元至500萬(含500萬元)0.7%—1.5%;
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0.4%—0.8%;
1000萬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過0.4%,雙方協商確定。
案件同時涉及財產和非財產關系的,按較高者計算。
(三)二審案件分別按照一審階段確定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收費,但在上階段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費用的,本階段應減半收費。
(四)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經雙方協商實行風險代理的,最高收費額不得高于委托人實際獲得財產利益的87%。
合伙債務糾紛律師收費多少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動幅度:20%
但收費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爭議標的額的以下費率實行分段累計收費:
標的額費率
10萬元以下的部分(含10萬元)6%
10-50萬元的部分(含50萬元)5%
50-100萬元的部分(含100萬元)4%
100-500萬元的部分(含500萬元)3%
500-1000萬元的部分(含1000萬元)2%
1000-5000萬元的部分(含5000萬元)1%
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0.5%
上下浮動幅度:20%
但累計收費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計時收費
1、收費標準:每小時200元-2000元,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內約定計時收費的標準和結算方式。
2、上下浮動幅度:20%
(四)增加反訴的案件,反訴部分可以按以上標準酌減收費。
(五)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原承辦律師辦理的,可以按原收費標準酌減收費。
(六)風險代理收費
最高代理費金額不得高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2863%,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法律服務除外。
離婚債務糾紛律師收費多少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按爭議標的額比例,在規定的幅度內,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訴訟標的額收費比例
1萬元以下(含1萬元)500元—1500元/件;
1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2%—5%;
1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1.7%—3.5%;
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1.4%—2.8%;
100萬元至500萬(含500萬元)0.7%—1.5%;
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0.4%—0.8%;
1000萬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過0.4%,雙方協商確定。
案件同時涉及財產和非財產關系的,按較高者計算。
(三)二審案件分別按照一審階段確定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收費,但在上階段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費用的,本階段應減半收費。
(四)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經雙方協商實行風險代理的,最高收費額不得高于委托人實際獲得財產利益的716%。
《律師法》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該內容由 李智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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