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原則是有利于子女成長,如果男方存在家暴情形,一般不會判給男方。同時,在家暴離婚時,可以提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和書面證據作為證據提交,以證明家庭暴力的發生。
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原則是有利于子女成長,男方存在家暴情形的,顯然不利于子女成長,所以一般是不會判給男方的。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家暴離婚時需要什么證據
1、在丈夫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制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2、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部分證據是認定當事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出警記錄能夠證明報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時間、處理結果等內容。
3、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發生,除雙方當事人外,其子女和鄰居出具的證言也是認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
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屬于間接證據的一種,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除了需要法院審查核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
5、書面證據。加害人在訴訟前出于愧疚、維持婚姻關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等可以作為書面證據直接向法院提交。
結語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原則是有利于子女成長。如果父方存在家暴情形,顯然不利于子女成長,一般不會判給父方。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于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隨父方生活。對于兩周歲以上的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時,會優先考慮特殊情況的存在。在家暴離婚時,可以提交居民委員會、婦聯組織等相關機構的書面材料、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證人證言以及視聽資料等作為證據。加害人在訴訟前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等書面證據也可以直接提交給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七十一條 女方喪失生育能力的,在離婚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條件下,優先考慮女方的撫養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收養 第一節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一十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收養 第三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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