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在這種情況下,因為疾病,他自身缺乏了一種行使撫養權的能力。雖然可能他在主觀上非常希望繼續享有這個權利,但是客觀上已經無法滿足保護孩子利益的要求。這時對于你的變更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2、作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他繼續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作為撫養人的他,與子女共同生活以后,就有照顧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同時也一種法定的義務,屬于正常的親子權利義務范疇。他不盡撫養義務以至虐待、遺棄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當然這時也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以保障你的孩子的身心健康。
3、若你的孩子已經十周歲以上了,提出愿隨你一起生活,而你又有撫養能力的。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有自己獨立的認知能力和辨認能力。當子女自己表示不愿意和他在一起生活時,這就表示其利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損害,當然就有了變更撫養權的必要。但是,僅有子女一方意愿是不夠的,你還必須要有一定的條件符合對子女撫養的基本條件,二者缺一不可。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還有多種情況可以提出變更撫養權,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他因犯罪被勞動教養、被逮捕、被收監服刑或者較長時間出國等情形無法直接撫養的。
另外,離婚后,孩子隨他一起生活,你有探望的權利,他有協助的義務。但在實踐中,與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協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況很多見,這是對孩子身心健康成長極為不利的。因此,他若長期不許你探望兒子,剝奪你的探望權,嚴重危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要求孩子隨你一起生活。
一、對方坐牢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嗎
1、對方坐牢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體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2)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3)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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