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違約方在守約方要求履行合同時的抗辯權,違約方不能據此主動提出解除合同。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違約方一般是沒有 解除合同 的權利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如果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將面臨更大的損失,而守約方拒不行使解除權。 那么法院應當根據違約方的請求判決解除合同。 同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而筆者也認同第二種意見。 一般來說,違約方是沒有權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約方才有權利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 合同作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且愿意受此意思表示約束的一種承諾,應當得到遵守和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