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下列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規定:
1、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
2、申請訴訟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3、其他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規定,下列兩種情形,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訴訟請求人的訴訟: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該行為人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法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著作權糾紛管轄如何確定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于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
由于各種客觀因素所至,級別管轄不可能完全適應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又指出: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這一規定又突出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指定管轄,即被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也承擔著作權民事案件的第一審責任。
對于《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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