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是公開公示的,但是婚姻登記機關對于婚姻登記信息一般以檔案形式收存。如果只是從查詢的角度來說的話,民政局的婚姻檔案不是隨意讓人查看的,所以也算是“保密”的。如果是在問去結婚登記的時候,民政局工作人員不可以對另外一方隱瞞或者欺騙一方的之前婚姻的狀態的。但是民政局工作人員可以主動提起,也可以選擇不提起。但是如果一方問起的話,民政局工作人員是應該如實告知的,不應該隱瞞的。如果此前有過婚姻,應當如實告知配偶,否則會給自己和配偶以后的生活埋下禍患。一個謊言往往要更多的謊言去彌補,不如最初的時候就真誠以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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