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以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按職工及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職工工資收入按統計局公布的相應的工資總額口徑計算。
法律依據: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條例》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額上、下限的確定和調整,由市公積金中心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市住房公積金領導機構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以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按職工及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
職工工資收入按統計局公布的相應的工資總額口徑計算。
第十一條 職工每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扣。
單位為職工繳存代扣的住房公積金,應在發放工資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全額存入受委托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存儲專戶,并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不得逾期繳存或漏繳、少繳。
受委托銀行應自收儲之日起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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