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的認定:
1、從財產的來源認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凡是婚后工資、獎金所得、生產經營收益所得、知識產權收益所得,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2、從取得財產的時間認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凡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只要沒有約定婚后各自所有,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前財產是按照房產證還是合同
夫妻婚前財產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所得;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只屬于夫妻所有的財產除外;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勞動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贈與財產、繼承財產等。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婚后買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后購買的車子一般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是用婚后收入所得購買的車輛,不管登記在誰的名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所購買的車輛如果有書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離婚時哪些財產可以進行分割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一般需要對共同財產作出分割,對屬于個人財產的部分,不管是否離婚都是不能要求分割。因此,離婚財產分割主要就是對共同財產作出分割。
而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內容: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規定只贈與
5、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公積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6、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之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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