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合同后,違約方需承擔違約責任,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根據《民法典》規定,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可終止履行;已履行的,可要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請求賠償損失。擔保人在主合同解除后仍需承擔擔保責任,除非另有約定。勞動合同解除可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形式,法定解除遵循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而約定解除需雙方協商一致,無需法定條件。解除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與終止合同相似。
法律分析
一、協商解除合同有違約責任嗎
1、如果是一方違約后協議解除了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雙方協議解除時另有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與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大致相同。
1、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也無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2、約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與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約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決定,而必須是雙方的行為,其解除的條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出現,只要當事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結語
根據《民法典》規定,一方違約后協商解除合同時,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對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解除合同,而約定解除則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第六條 談判和簽署條約、協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義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締結條約、協定,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請國務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權證書由國務院總理簽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長簽署;
(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締結協定,由部門首長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權證書由部門首長簽署。部門首長簽署以本部門名義締結的協定,各方約定出具全權證書的,全權證書由國務院總理簽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長簽署。
下列人員談判、簽署條約、協定,無須出具全權證書:
(一)國務院總理、外交部長;
(二)談判、簽署與駐在國締結條約、協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館長,但是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談判、簽署以本部門名義締結協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首長,但是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派往國際會議或者派駐國際組織,并在該會議或者該組織內參加條約、協定談判的代表,但是該會議另有約定或者該組織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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