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工商局頒發的公司或個體的營業執照。
2、衛生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
3、體育局頒發的對外開放證和高危許可證。
4、如果是室內游泳館還需要獲得消防局審批。
法律依據:國家體育總局下發的《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
第六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相關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具有達到規定數量、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
(三)具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育設施、設備、器材安全檢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后,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第八條 申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擬經營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
(二)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
(三)體育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四)社會體育指導人員、救助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工商營業執照;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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