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于行為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相關規定,在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之下,擅自進行采礦,或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的礦區內、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和他人礦區范圍內進行采礦,或擅自開采規定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導致情節嚴重的,依法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管制、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因非法采礦導致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采礦包括四種情況:行為人無許可證采礦的行為;行為人擅自在沒有批準礦區內進行采礦的行為;行為人擅自開采保護性的礦種;行為人“越界采礦”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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