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協議具有對內和對外兩方面的效力。
1、對內,只要該協議是夫妻自愿簽訂,不損害他人或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強制性法規等規定,一般都是有效的,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一定的約束力,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變更、撤銷等。
2、對外,是指夫妻之間財產約定對于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知道約定,則約定財產制對第三人有效,夫妻一方不需要對另一方的個人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如果不知道,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約定拒絕承擔另一方個人債務,應先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先對第三人清償債務,夫妻中非債務人的一方可以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向另一方追償。因此,要想約定財產制對外有效,夫妻一定要告知第三人。
一、凈身出戶能否免除還貸責任
一方凈身出戶不能免除還貸責任,離婚協議是夫妻倆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連帶清償。
夫妻之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對債權債務作出約定及財產作出處分,且這種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需遵守。但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約定只在夫妻之間有效,卻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或債權人。
二、夫妻進行財產分配必須離婚嗎
夫妻進行財產分配不是必須離婚。
1、夫妻在離婚前所做的協議,約定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或一方婚前財產的歸屬,這個協議是有效的,對夫妻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2、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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