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之間沒有對雙方繼承遺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約定,那么婚后一方繼承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父母生前立下遺囑,指定子女為遺產繼承人,并指明其所繼承遺產屬于其個人財產,不屬于其與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
一、老公去世的財產是父母的還是妻子的啊
老公去世的財產是父母的還是妻子的,要具體區分財產的性質。如果是丈夫的婚前個人財產,全部是遺產。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一半屬于配偶,一半屬于遺產。對遺產,如果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沒有遺囑,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一般就是平分遺產了。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小三能否分遺產
小三不能分割遺產。按法律規定:
1、小三不屬于法定繼承人的范疇,不能繼承遺產。只有合法的配偶才有權相互繼承遺產;
2、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寫明小三可以繼承遺產,小三此時可以繼承遺產;
3、小三雖然不是法定繼承人,但是和出軌一方生的孩子是法定繼承人。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也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父母遺產的第一順序。
三、配偶去世財產分配比例是怎樣的
1、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有二分之一屬于其配偶的個人財產,生剩余二分之一按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割,即:配偶,父母,子女。如果配偶先與自己死亡的話,此時就配偶的合法財產就會轉為其遺產,然后進行繼承。這里面配偶的財產可能會與你自己的財產混在一起,如夫妻共同財產,就需要先進行區分然后再來繼承。
2、在繼承糾紛中,如果存在有合法有效的遺囑的話,遺產的分割應按遺囑的內容執行;在法定繼承中,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和份額
3、來分配,同一順序的遺產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不均等分配。以下情況可以多分的遺產:
(1)對生活有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再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夫妻相互繼承權】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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