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綜合考慮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和法律秩序的安定;要考慮到大部分相對簡單勞動關系可以直接認定,又考慮到部分案件相對復雜,需要仲裁機關來認定。工傷認定機關和仲裁機關認定勞動關系的界限是可以劃分清楚的。
對于簡單的,如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如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職工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證明身份的證件、單位的考勤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公證文書、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證明存在勞動關系且在工傷認定舉證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等其他一般行政人員能判斷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的情形,可以由工傷認定機關直接確定。
除此之外,其他對勞動關系有爭議的,工傷認定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走勞動仲裁程序,并中止工傷認定程序。讓部分復雜的案件中止工傷認定程序,讓其走仲裁程序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沒有實質性的影響。因為勞動者還有其他救濟途徑,完全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程序來確定其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如果職工不肯申請勞動仲裁,企業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也有權申請仲裁或者起訴要求確認不存在勞動關系。
一、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勞動報酬和受勞動保護。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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