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不判離婚的情況如下:
第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離婚;
第二、離婚起訴書中的起訴理由不充分;
第三、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也無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判離婚;
第四、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堅決要求離婚,法院不判離婚;
第五、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法院不判離婚;
第六、女方在懷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不判離婚。法院不準離婚當事人可以六個月后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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