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領域常見糾紛有八類。工傷爭議是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通常有以下情形:
(1)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因為不愿承擔工傷賠償費用或怕被安監部門檢查和處罰,不肯申請工傷認定或阻撓工傷認定的。
(2)用人單位否認與受傷職工存在勞動關系,從而不愿申請工傷認定,或者不愿承擔工傷待遇等相關支出的。
(3)客觀事實不明或相關證據不足,使受傷職工、用人單位、勞動部門三方對是否屬于工傷有爭議的。
(4)醫療診斷為復合傷病等,難以確定是否屬于職業病,造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診斷結論有爭議的。
(5)用人單位對認定為工傷的結論不服而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的。
(6)勞動者一方對認定不是工傷的結論不服而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的。
(7)受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或存在爭議,提出再次鑒定的。
(8)受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工傷醫療費用及其他工傷待遇的承擔(包括應承擔的項目、計算標準、計算方法)存有爭議,用人單位一方拒絕按勞動者要求支付,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的。
一、怎樣處理工傷事故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3.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4.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5.職工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負舉證責任:有的,提交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的,提交證明材料,如工資條、銀行卡等工資報酬領取的證明或者是單位同事的書面證明。6.用人單位與職工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可以提交解決,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7.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8.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9.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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