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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檢察院沒有逮捕,是否意味著不會起訴?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6 09: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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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檢察院沒有逮捕,是否意味著不會起訴?

    關于檢察院沒有逮捕是不是就不會起訴的法律問題。一、檢察院沒有逮捕是不是就不會起訴。不一定,檢察院沒有逮捕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4、屬于罪當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逮捕的。二、檢察院不起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一)沒有犯罪事實的。(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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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關于檢察院沒有逮捕是不是就不會起訴的法律問題。一、檢察院沒有逮捕是不是就不會起訴。不一定,檢察院沒有逮捕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4、屬于罪當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逮捕的。二、檢察院不起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一)沒有犯罪事實的。(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關于檢察院沒有逮捕是不是就不會起訴的法律問題,

    一、檢察院沒有逮捕是不是就不會起訴?

    不一定,檢察院沒有逮捕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于罪當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逮捕的。

    二、檢察院不起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滿足哪些條件檢察院才會批捕?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有逮捕必要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二)可能毀滅、偽造、轉移、隱匿證據的,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三)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四)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五)可能有礙本案或者其他案件偵查黨的;

    (六)犯罪嫌疑人居無定所、流竄作案、異地作案,不具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

    (七)對犯罪嫌疑人不羈押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其他情形。

    五、刑事案件中沒有逮捕必要性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三)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四)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蛘咚谏鐓^以及居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七)不予羈押不致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

    總之,法律并沒有規定過檢察院沒有逮捕就不會起訴,實際上被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被提起公訴,因此犯罪嫌疑人不能以刑事強制措施的類型判斷是否會被提起公訴。同時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也可以依法對嫌疑人采取其他刑事強制措施。

    相關內容: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逮捕之后正常情況下不能取保候審,因為逮捕的條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所以才予以逮捕,因為不適合取?;蛘弑O視居住的條件。但,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有下來情形的話,那么還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另外,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對提請逮捕后,檢察院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移交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第八十三條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采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綜上可知,逮捕后原則上是不能進行取保候審的,但如果存在一些特殊的情況,如,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則此時就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如果你在這方面有需要的話,可以委托我們優律師的律師來幫助你辦理取保候審。

    檢察院逮捕后多久起訴判刑

    批準逮捕后到開庭一般情況下時間是三個月,其中偵查需要2個月,審查起訴需要1個月,但是如果涉及的案情復雜延長的話那么就不能確定準備的時間了,但是時限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自首是不是就不會判死刑

    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雖有自首情節,但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親屬各項民事賠償。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在事后,對被害人家屬進行積極賠償,取得對方的諒解的,可以考慮從輕。故意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自首可從輕處罰。

    檢察院不予逮捕還會起訴嗎?

    關于檢察院不予逮捕還會起訴嗎?的法律問題,

    一、檢察院不予逮捕還會起訴嗎?

    1、檢察院不予逮捕也有可能會起訴。

    檢察院如果不批捕只能說明沒有批捕的必要,但并不是說不需要起訴的。但是檢察院起訴的前提就是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移送起訴,如果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可以作為行政處理那么這個時候就會進行撤案處理,所以也可以不起訴和不批捕了。

    2、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二、檢察院不起訴接下來會怎樣?

    1、檢察院不起訴接下來需要制作并下發不起訴決定書。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2、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戶籍地、公民身份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分,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羈押處所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所在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案由和案件來源;

    (3)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

    (4)不起訴的法律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5)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

    (6)有關告知事項。

    檢察院在接收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后移交上來的案件之后,需要依法審查,并且在審查后,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審查后發現不滿足起訴的條件,那么就需要采取公開的方式,宣布不起訴的決定,并將不起訴的決定書下發給案件的當事人。

    相關內容: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的情形分別是什么?

    起訴是刑事訴訟程序的開端,起訴要符合哪些條件?刑事訴訟中有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幾種情形,那么分別的情形是什么?本文對刑事訴訟起訴環節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一、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酌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幾種

    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裁量不起訴。是檢察官根據起訴便宜主義對自己擁有的訴權的舍棄而決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為了便于記憶,有以下記憶方法:

    1、在國外受過刑事處罰。

    2、聾啞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從犯、脅從犯。

    5、預備,中止犯。

    6、防衛過當、緊急避險。

    證據不足不起訴(體現存疑不起訴,疑罪從無的原則):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 沒有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不能直接適用。

    具有以下情形: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 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自訴的三種類型:

    (1)告訴才處理案件(絕對自訴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相對自訴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檢察院不起訴就無罪了么

    檢察院不起訴不代表無罪,免于起訴的前提是當事人有罪,但是因為情節輕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無罪指的是沒有犯罪證據能證明其犯罪的,做出無罪判決。

    刑事案件檢察院不起訴是不是結案了?

    關于刑事案件檢察院不起訴是不是結案了?的法律問題,

    一、刑事案件檢察院不起訴是不是結案了?

    1、刑事案件檢察院不起訴一般來說就是結案了。

    針對刑事方面,檢察院可以用決定不起訴而結案。例如,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期間,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補充偵查后仍是證據不足,檢察院應當決定不起訴。被害人如果沒有要求提起公訴或法院起訴,公安機關也沒有提出異議,那么案子就算了結了。

    2、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二、哪些案件可以決定不起訴?

    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包括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等。

    1、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比如在偵查當中把事實搞錯了,或者對法律理解有誤,把不屬于犯罪的情況當作犯罪來追究,或者把無辜的人誤認為是犯罪嫌疑人,也有的是因為行為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規定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等等,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人民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對于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一般情況下,檢察院不應當不經過補充偵查的程序而直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只有經過補充偵查后,仍然證據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比如經過補充偵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證據或基本的證據,或者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又無法查證屬實,各種證據之間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結論的,等等,都屬于證據不足的情況。但是不是一定要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后,才能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法律沒有要求。即便案件只經過一次補充偵查,只要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而又沒有必要進行第二次補充偵查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4、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這種情況,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這主要是指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如有的犯罪是初犯,且沒有造成較嚴重的后果,有的是過失犯罪,情節也比較輕,不判處刑罰,更有利于對其本人的教育。另一種情況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應當或者可以免除處罰的,如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屬于正當防衛。

    檢察院審查刑事案件后,可能會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具體是否起訴,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依法確定。根據規定,若是刑事案件有被害人,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后,需要將不予起訴的決定書寄送給受害者。受害者若是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異議。

    相關內容: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的情形分別是什么?

    起訴是刑事訴訟程序的開端,起訴要符合哪些條件?刑事訴訟中有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幾種情形,那么分別的情形是什么?本文對刑事訴訟起訴環節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一、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酌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幾種

    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裁量不起訴。是檢察官根據起訴便宜主義對自己擁有的訴權的舍棄而決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為了便于記憶,有以下記憶方法:

    1、在國外受過刑事處罰。

    2、聾啞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從犯、脅從犯。

    5、預備,中止犯。

    6、防衛過當、緊急避險。

    證據不足不起訴(體現存疑不起訴,疑罪從無的原則):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 沒有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不能直接適用。

    具有以下情形: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 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自訴的三種類型:

    (1)告訴才處理案件(絕對自訴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相對自訴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該內容由 胡留燕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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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檢察院沒有逮捕,是否意味著不會起訴?

    關于檢察院沒有逮捕是不是就不會起訴的法律問題。一、檢察院沒有逮捕是不是就不會起訴。不一定,檢察院沒有逮捕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4、屬于罪當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逮捕的。二、檢察院不起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一)沒有犯罪事實的。(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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