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類是實習人員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單位通過實踐進行一定專業訓練的期限。這類實習人員一般與單位都建立勞動關系,實習目的在于從工作中增強從事這些專業工作的熟練度,以便將來能夠較為獨立地從事這樣的職業。如律師、醫師、專利代理人等。對于該類實習人員,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照實習人員實際工作情況向其支付勞動報酬,且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另一類是實習人員出于教學需要在單位進行社會實踐的行為,如大學生的畢業實習。這類實習人員一般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實習的目的在于讓學生接觸社會,實踐自己在書本上學到的理論知識。這類實習人員由于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系,當雙方發生爭議時,不能按勞動爭議糾紛解決,只能按照民法上的勞務關系來處理。因此,這類人員到單位實習時,最好與單位訂立一份實習協議,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實習期限、實習內容、實習報酬等內容。
一、實習生最低工資標準
按勞動法的規定,如果是試用期的工資,最低應該是你工作的那個崗位的正式工資的80%,就是說如果一樣的崗位,他們正式員工的工資是3000塊的話,試用期最低應該是2400元。但是如果是實習的就比較尷尬了,因為實習生不是正規勞動關系,不能全部依據勞動法管理。
勞動部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中明確: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既然可以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你還有什么工資呢。有沒有工資這個,要看公司的規定了。
所以判斷實習生是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關鍵要看其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
建立勞動關系就應該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第十五條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見習生和實習生的區別在哪
1、對象的不同。實習的對象是畢業之前的學生,而見習的對象則是畢業離校之后沒找到工作的畢業生。
2、單位性質不同。實習是在校學生找有實習崗位的公司實習工作;而見習是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針對當地離校后未就業的畢業生,安排的到企事業單位實踐訓練扶持政策。
3、見習與實習不一樣的還有:見習制度是國家對大學畢業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單位的一種實習、考核制度,適用于企事業單位。而實習可以說適用于所有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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