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除特殊情況以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一方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出庭,但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這里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
(1)由于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系不能離開,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
在這些情況下不出庭的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交離或不離,以及有關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的書面意見。
原告不出庭視為撤訴。被告不出庭意味著放棄了答辯、質證的權利,但同時原告也失去了可以通過庭審詢問、調查而確定部分案件事實的機會,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及財產的處理,原則上應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如被告庭前有書面答辯意見的,應當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